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财务制度

更新:2020-10-03 12:09:15

为了加强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促进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促进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大体分为以下九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六章 借款和报销流程

第七章 外出工作、培训

第八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促进会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纳入促进会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二条 促进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促进会实行财务单独核算、独立建账、自收自支的原则。其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干事报告。
第四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总干事监交。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五条 为增强促进会的自身活动,促进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促进会的经费收入,保障促进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和促进促进会的发展壮大。
第六条促进会的专项活动经费、捐赠、资助、利息、服务性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均入账管理。
第七条 促进会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贯彻互益、自愿协商原则。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促进会的经费开支包括:项目活动、会议开支,组织交流,开展培训,课题研究,咨询服务,宣传推广,评比表彰,促进会日常办公费用和聘用人员薪酬、保险、税费等,以及其它合法业务活动开支。
第九条 促进会各项日常开支,实行由财务负责人稽核、会长/总干事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项目由理事会研究审批。
第十条 促进会的业务活动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各项开支标准要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规定办法,严格财经纪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促进会的财务由会长/总干事主管,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促进会每年将上年度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促进会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不属促进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促进会账户结算,银行账户更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管。促进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符合法规、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工作调动,需办妥移交手续;促进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促进会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管理制度。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由专人管理,并认真健全票据领入、领出、使用和核销制度,按时报送票据报表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银行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领用支票应予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室报账,原则上不得领用空白支票。
第十八条 财务年终结算后的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等规定。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对于超额备用金要及时解交银行。


第六章 借款和报销流程

第二十一条借款手续规定
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和支票借款两种,借款经手人必须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1、借款时,经办人须填写“借款审批单”,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还需要报会长/总干事审批后,凭“借款审批单”到财务室借款。
2、为了方便财务室安排资金,各项借款金额超过2000元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室备款。
3、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事毕后五天内清理结账,无正当理由借款未清者,下次不予借款,并从规定结账时间起在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除所还借款项。

第二十二条 报销流程
1、为了协调促进会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方便员工费用报销,财务室报销时间定为周一、四。若当月的最后一个报销日在该月的28日及以后,为了便于财务室集中时间月末结账,该报销日停止财务报销。
2、报销借款/费用时,须把实际消费的票据粘贴在其他纸上,然后把“费用报销单”贴在最上面,“费用报销单”上须由经办人签名,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会长/总干事审批后,凭“费用报销单”到财务室报销。
3、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票据须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数量、单价要准确。


第七章 外出工作、培训

第二十三条 外出工作
外出(广州市内)工作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外出培训费用标准
1、外出培训或交流的员工,应以节俭、安全为原则。
等级  项

标准  目

职  务

飞 机

火 车

轮 船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标准(元)
主管以上员工 经济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490

主管(含)以下员工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340


2、主管(含)以下员工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会长/总干事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3、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在标准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见上表)。
4、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5、参加对外联系、培训、学习等活动,如果举办单位已经报销车费及相关费用的,单位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6、外出培训、学习需要产生餐费的,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八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促进会经济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维护促进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2、依据年度活动和经费来源编制收入预算,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促进会各项计划、预算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账、算账、结账,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未包括的财务事项,待后完善、补充,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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