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更新:2020-10-03 11:46:23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社会团体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以自然人的身份加入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以单位的名义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的个人,开展社工与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本土化实践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单位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四)持有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
(五)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单位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没有虚假记载,没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并行使相应权利,该单位会员履行相应义务。
情况特殊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其它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代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六条 单位会员代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接受委托的,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本会活动。
单位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本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第七条 单位会员委托的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该单位应予以更换,并在做出更换决定前30日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
(二)办理会员登记手续,由秘书处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研究、培训、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设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为自然人,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分为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社会团体的会员;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该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
(二)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三)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应在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前30日内,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并审核确定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个人会员推举的会员代表有被选举权。
多个单位推举某自然人为单位会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由该自然人享有,被选举权由该自然人所在的单位享有。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举。在一届内,每一个会员(单位会员)、理事(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享有一次推举权。推举人(单位)的任期不得小于被推举人(单位)的任期。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由会员代表组成,可以由部分会员和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换届大会;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制订本会的选举办法;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七)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会员(或会员代表)一票制,参加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就一决议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的各项职权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应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64个以上会员,32个以上会员代表,16个以上理事,8个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出一项新的审议事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新的审议事项是否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应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员(会员代表),并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人数。
本会的会员(会员代表)应本人亲自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会议。因特殊情况,会员(会员代表)本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列席会议,但受托人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监事应本人亲自列席本会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0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参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天形成会议。
本会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设立常务理事的,参会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由全体参会常务理事签字。
本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制定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时,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会员代表大会。本制度经第一届1次会员代表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6日起实施。



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
201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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